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一步释放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农业科技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高素质的农业科技创新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指主要从事基础性、前瞻性、探索性研究、产品创制、技术开发等研究的人员;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指主要从事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测量监测、基础性科研工作、实验技术和科技服务等研究的人员;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指主要从事农业农村政策、产业经济、科技咨询、科学普及、规划设计、科技管理服务等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农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掌握必要的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方法,参与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能够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研究工作,并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具备必要的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测里监测、基础性科研工作、实验技术和科技服务等能力,参与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并为科技成果形成和应用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掌握必要的农业农村政策、产业经济、咨询服务、科学普及、规划设计、科技管理等研究方法,参与农业经济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并取得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的研究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二)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4年。


(一)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1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代表作1篇;或者以主要作者(排名前3)发表学术论文代表作3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3次以上,并在学科组作1次学术交流或报告。且论文或报告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2-3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

2.作为完成人,获得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育成的新品种,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应用,其中至少1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创收5万元以上。

3.作为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成果被列为县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

(二)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完成人,参与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等研究工作,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有力支撑县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或园区。

2.作为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或研制改进的仪器设备等形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市(厅)级评价(鉴定)。

3.作为完成人,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服务对象满意评价,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三)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

1.以第1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代表作1篇,且论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务工作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2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

2.作为完成人,参与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县(处)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单位采纳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县(处)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应用。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技术推广奖、专利奖或人文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获得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育成的新品种,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其中至少1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创收10万元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成果被列为市(厅)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有力支撑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或园区。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研究开发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或研制改进的仪器设备等形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市(厅)级评价(鉴定)。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县(处)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单位采纳应用,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

(八)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县(处)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应用。

(九)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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