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全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够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拟订、修订财会创新制度或管理方法,推动会计职能拓展,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管理决策,所提财会管理建议被采用,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内部审计,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所提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所提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专项审计、财税咨询、项目策划,所提意见、建议被委托单位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七)推动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计工作转型升级,有效发挥会计管理职能作用,形成具有可推广价值的财会工作新方法新举措。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 字)。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 字),以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1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 字)。
(四)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五)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 1篇以上。
(六)长期(取得会计师职称10年以上)在乡镇(街道)非企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