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纺织行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纺织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纺织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纺织工程专业(含纺织、染整、服装、针织、化纤、丝绸、毛麻、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纺织空调除尘)的应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纺织工程设计、纺织工艺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技术推广、产品检测、产品标准制修订与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纺织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对本行业中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

(三)参与过1项以上纺织工程的设计工作。

(四)参与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工艺文件、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工作。

(五)参与过企业中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一)参与县(局、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以上。

(二)获授权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以上。

(三)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四)参与起草专业技术总结、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或公开发表论文(包括专业学术会议报告)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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