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文字、美术、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一)主持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主持(担任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编辑部主任,下同)报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二)作为第一策划人,策划2种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选题或3种以上省级重点出版物选题。

(三)作为责任编辑,独立编发2种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或 3种以上省级重点出版物。

(四)创建或主持编辑的报刊栏目或版面被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优秀栏目或版面。

(五)完成重大编审任务,编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编审意见。

(六)制定重大选题、组稿计划,主持制定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在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八)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起草并被上级采纳的指导出版专业工作的专项技术报告2份以上。

(九)对重大出版项目或重大出版题材提出重要建议、方案,或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审稿意见3篇以上。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策划并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3种以上或入选国家重点出版规划项目(排名前3)5种以上;

(二)参加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图书、报刊类编辑校对比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上述破格条件为基础条款,有类似情况可比照条款申报。


取得副编审职称后,除按时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1个以上;所编辑的报刊,获得全国性专业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个以上,或被评为核心期刊;或独立承担的出版物装帧设计获得“世界最美的书”等国际奖1个以上或国家级奖2个以上,或全国性专业奖、省部级奖2个以上;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2件(幅)以上。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以上各被2家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选载或评介,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编辑的报刊、所负责的版面或栏目(担任版面执行主编或栏目负责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且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 20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或有25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收录、引用。

(三)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被列入国家重点出版规划4种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2种(套)以上;被列入省重点出版规划6种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3种(套)以上。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1篇以上对推动学术创新、科技创新产生重要影响,或被决策部门采用。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输出(转让)版权3种(套)以上;所编辑的报刊,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行,或获得外文版出版资质。

(六)担任责任编辑或编审的图书内容和编校质量或装帧设计质量(指美术编辑)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且编校质量优质品、良好品率不低于50%。

(七)制定具体的指导、培养计划,指导、培养年轻编辑3名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八)独立承担(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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